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全部文章/ 正文

张瑶萱儿童被扶手电梯夹伤谁之责?“安全”商家与家长都应引起重视-佛山周报

作者: admin  发布: 2019-04-10 分类:全部文章 阅读: 234次

张瑶萱儿童被扶手电梯夹伤谁之责?“安全”商家与家长都应引起重视-佛山周报

张瑶萱


在各种大型商业中心和公共场所,扶手电梯均随处可见。但是,这些电梯设施在为市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了安全隐患。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就给各位家长敲响了警钟!
案例回顾儿童搭乘自动扶梯时被警示牌夹伤
2015年,曹某(10岁)与父母前往佛山某商场购书。本来这应该是一次愉快的亲子活动,不料期间却发生了意外,而“罪魁祸首”竟然是商场的自动扶梯。
原来,在搭乘自动扶梯的过程中,曹某的手被扶梯外的防攀爬装置(警示牌)夹伤。经治疗,曹某手掌部位仍留下了巨大疤痕。曹某父母认为,曹某后期除疤治疗过程漫长,还需大额医疗费,这些都给曹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为此,曹某父母代曹某把商场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共计4万余元。
物业公司对此辩称,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涉案电梯符合标准,通过有关部门检测,对电梯定期维护,设置了禁止攀爬等标志。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是曹某不按照规定使用扶梯及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造成的;而房产公司则认为,其不是涉案电梯的管理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曹某父母未能履行其监护义务应承担5%的责任,而物业公司承担95%的责任,房地产公司应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曹某3万余元。可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所设警示牌间隔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商场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商场内的设施尽管理、维护等项义务,免使商场内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而在该案中,曹某随父母在商场搭乘自动扶梯过程中,手掌被扶梯外的警示牌卡伤。根据国家规定,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商场的自动扶梯违反了该标准,给曹某的手掌造成了伤害。
虽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涉案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该电梯已于2015年1月14日通过检验,但根据曹某手掌受伤部位直径推算,如涉案电梯外缘设置的警示牌与扶手外延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曹某的伤害是可以避免的。
物业公司作为该证据的有利持有者,亦无有效证据证明事发时涉案电梯外缘设置的警示牌与扶手外延距离符合国家标准,物业公司履行相应的提醒和警示义务,并不能免除其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商家与家长都应引起重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应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如未尽到此责任,造成孩子受伤的,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家长应看管好自己的小孩,督促孩子养成安全的乘梯习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佛山普法律师服务团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 衷幼宾律师
1、什么是“商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需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要求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商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判断何为“商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与商家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一般来说,“商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
2、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比如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4)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17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
采写:杨俊霞
编辑:陈靖斌
佛山周报原创稿件

« 上一篇 下一篇 »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标签:

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我不去想,能否赢得爱情,既然钟情于玫瑰,就勇敢地吐露真诚。 我不去想,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冷雨,既然目标是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我不去想,未来是平坦还是泥泞,只要热爱生命, 一切,都在意料之中!
文章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