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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瑶萱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两级法院极度纠结-学学法律常识

作者: admin  发布: 2019-04-07 分类:全部文章 阅读: 191次

张瑶萱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两级法院极度纠结-学学法律常识

张瑶萱
黄老邪喜欢上梅琳琳,其实也说不上喜欢,如果真喜欢,那就娶了她。种种原因,反正黄老邪不能娶梅琳琳。可是,两人需要经常在一起混日子,黄老邪便要求梅琳琳做他的情人。

结婚有海誓山盟,没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债之约”。花前月下,黄老邪和梅琳琳郑重地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黄老邪借给梅琳琳100万元,梅琳琳答应给黄老邪做情人。如梅琳琳不想做情人了,则要返还借款;如果黄老邪不要梅琳琳做情人,则该100万元抵作梅琳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不再返还。
协议签订后,黄梅两人随即沉入情海。
100万元是怎么给的?黄老邪并没有给付现金,他用10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落在梅琳琳的名下。双方再签了一份《双方协议》,内容与上一份情债之约差不多,依然是“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
情人关系,其实有一个特点:双方可以同时开始,却无法同时结束。一切纠纷和凶险便由此而来!黄梅二人当然脱不开这种宿命。
不管是谁抛弃了谁。总之,黄老邪后来决定要取回这笔浓情蜜意时付出的100万元。取回途径有许多种,但黄老邪的选择,却让人万万想不到。
黄老邪采取了一种最为光明正大的方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梅琳琳返还100万元。情债之约,就此摆上台面,公诸于众。将情人和金钱关系昭然天下,还要一分不少地取回100万元,黄老邪这招是步险棋,但他认为也许是步好棋!
果然,经专业人士提点后,黄老邪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情债之约无效,既然无效,梅琳琳就要返还100万元。”这个理由,与大多人的猜测有所不同,角度偏向了专业。
法庭辩论中,双方语言一番刀光剑影。直接看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老邪的诉讼请求,判令梅琳琳返还黄老邪100万元。
黄老邪低下头,笑了。一点都不敢狂妄,他深知此结果来之不易,天下哪有这等好事,情人做完了,钱还可以收回来。
关于本案的裁判思路,一审法院这么认为:黄老邪和梅琳琳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黄老邪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梅琳琳应当返还黄老邪100万元。
听闻此判,梅琳琳没有说什么,也不知该说什么。拖着疲惫身躯的她,只做了两件事:其一,表示不服,坚决上诉;其二,再请律师。然后便消失于公众视线,静待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接到此案,在裁判思路问题上,陷入了极大的矛盾和困惑中。
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有缺陷,其判案思路太过教条和死板。谁说返还财产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并且在社会效果上,此判决思路也容易造成事实上支持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让其“人财两得”,岂不爽死包养人?
看来,改判是必须的。但是,如何判决呢,也是矛盾重重啊!二审法院此时正式进入专业思考模式,非专业人士可以忽略无视这些烧脑的问题:
1、省高院曾经出指导意见:“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不予支持”。依此,看似应当直接判驳回黄老邪取回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即可。但是,梅琳琳取得100万元同样并无合法依据,此判决也会有矛盾之处。
2、省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本意是指对未给付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要求给付的应驳回诉请,而本案黄老邪已经给付,不应直接使用。
3、那好,既然大家认为梅琳琳收的100万元也有问题,那就判决驳回黄老邪的取回100万元的诉请,同时将100万元收缴归国家所有。这种判决思路似乎捅的篓子就更大:收缴是公权力的惩罚手段,跑来管私权利,太狠了吧!还有,这100万元也许是黄老邪婚内共同财产(这是神思考,应给予墙裂点赞),黄太太份额财产怎么可以也直接收缴给国家呢?说不通啊!
……
纷扬再纷扬,尘埃也要落定。二审法院经过深思熟虑,作出了终局裁判:裁定驳回黄老邪的起诉。
这个终局裁判,特点在于二审法院跳出了“支持还是驳回黄老邪的诉讼请求”的框框,采用了“驳回黄老邪的起诉”新思维,让人耳目一新。(关于“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区别,请各位回家度娘)。

此裁判思路,二审法院是如此阐述的:黄老邪和梅琳琳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应当予以纠正。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黄老邪的起诉。
剧终:从世俗的角度上看,本案就是,黄老邪说梅琳琳你不做我情人,就要还100万。关于梅琳琳要不要还钱,一审法院SAY YES,二审法院SAY NO!各方理由端的是五花八门,两级法院为此疲于奔命,此结果也不知能否满所有人的意!
注:本文以(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当事人名称虚构,基本案情及判决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删节和修改。
来源 | 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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