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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瑶萱傅雷之子胜诉:《傅雷家书》系特有名称-湖南肖升律师团队

作者: admin  发布: 2019-03-31 分类:全部文章 阅读: 312次

张瑶萱傅雷之子胜诉:《傅雷家书》系特有名称-湖南肖升律师团队

张瑶萱
《傅雷家书》属知名商品有“特有名称”
法院判中国文联出版社不正当竞争败诉
傅敏版《傅雷家书》是我国著名的品牌畅销书,在实体书店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上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和赞誉。2017年2月,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了高山汇编的《傅雷家书》。傅敏认为该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删改选编并同名发行《傅雷家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文联出版社立即停止在涉案图书上使用《傅雷家书》书名及印刷发行,并赔偿原告傅敏经济损失10万元。
傅雷之子诉汇编出版社
傅敏是著名翻译家傅雷之子。2017年6月,傅敏诉称,1979年至1981年,傅敏将傅雷、傅聪父子往来家信整理编选汇编成《傅雷家书》公开发表,后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发行。36年来,经过不断发掘整理、丰富选编内容,《傅雷家书》不仅成为我国著名的品牌畅销书,并由出版时的一本小书逐步形成如今拥有十余个品种的《傅雷家书》系列。《傅雷家书》作为单独书名使用,在该系列中已经约定俗成为具有特定内容、特点结构的家书精选本书名,中国文联出版社未经傅敏同意擅自删改选编《傅雷家书》,擅自增加与家信无关的傅雷其他作品,并已与《傅雷家书》相同书名进行出版发行。其行为误导了读者,属于不正当竞争,也侵犯了傅敏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自2010年起,傅敏每年都在《中国图书商报》《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上刊登关于《傅雷家书》版权的严正声明,中国文联出版社对此视而不见,存在明显的主观侵权故意。

傅敏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文联出版社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使用与《傅雷家书》相同的书名,召回并销毁所印《傅雷家书》,不得再行印刷、发行;侵犯了傅敏保护《傅雷家书》的作品完整权,要求其在《中国出版传媒商报》第三版刊登四分之一版面的道歉公告;赔偿傅敏经济损失26万元。
中国文联出版社辩称,出版社审查了作品来源,尽到了审查义务,其出版的图书均是傅雷的作品。同时,其出版的由高山汇编的《傅雷家书》在内容上与傅敏的图书有显著不同,有一半以上是新增加的内容,版本上具有独创性。两者版本都是汇编性作品,两部在分类选编等各方面不一样,都是享有汇编权的独立作品。因此,文联版本没有侵犯傅敏名称权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易导致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中国文联出版社与北京翰墨怡香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就文联版《傅雷家书》的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协议。2017年1月25日,文联版《傅雷家书》编者高山出具出版授权证明,授权北京翰墨怡香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文联出版社出版《傅雷家书》一书。高山所编《傅雷家书》主要参考资料出处为:网络、杂志以及其他已出版图书。文联出版社出版图书使用《傅雷家书》作为书名是因其作品的主体是傅雷的书信,案涉傅雷作品全部进入公版领域,文联版《傅雷家书》所涉内容均已进入公版领域。
经比对,傅敏版《傅雷家书》与文联版《傅雷家书》的作品均选取部分傅雷本人书信。文联版《傅雷家书》内容全部是傅雷所作,其中增添了一些傅雷关于生活的感悟、艺术的理解等方面的文章以及部分书信。文联版《傅雷家书》在涉案图书的封面、封底及书脊上均印刷了“傅雷家书”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敏版《傅雷家书》内容包含序言、后记以及傅雷及其家庭成员的书写的书信。文联版《傅雷家书》书信及文章选取的全部是傅雷所作,较傅敏版《傅雷家书》增添了傅雷关于生活的感悟、艺术的理解等方面的文章以及部分书信等新内容,图书的结构体例与傅敏版《傅雷家书》按照书写的年代分类亦不同,具有独创性。两个版本的《傅雷家书》都是独立作品。
但是,傅敏版《傅雷家书》经过权利人近30年的宣传推广,在实体书店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上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和赞誉,存在数量庞大的阅读群体。傅敏版《傅雷家书》实体图书多次出版并上榜畅销书榜,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属于法律规定的“知名商品”。随着《傅雷家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傅雷家书”作为知名书信体图书名称也逐渐具备了区分同类作品的显著性。时至今日,傅敏版《傅雷家书》已在相关公众间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傅雷家书”作为图书名称亦同时与傅敏版《傅雷家书》作品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特有名称”。
基于傅敏版《傅雷家书》图书具有极高知名度、作为图书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易造成与傅敏版《傅雷家书》图书之间产生混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文联版《傅雷家书》与傅敏版《傅雷家书》存在特定联系,在消费者购买及使用时产生其在阅读傅敏版《傅雷家书》的错误体验,故文联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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