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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中毒怎么办什么属于食品标签上的“特别强调”?-食品质量与管理

作者: admin  发布: 2016-11-23 分类:全部文章 阅读: 227次

什么属于食品标签上的“特别强调”?-食品质量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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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23347-2009)的规定,“特级初榨橄榄油”是橄榄油等级分类的标准化标示方式。涉案食品标签中关于橄榄油的标示内容未超出使用真实属性名称或图示对食品风味、口味、香味或配料进行说明的范围,并未暗示涉案食品中的橄榄油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过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达到的程度,不属于对涉案食品中的橄榄油成分进行“特别强调”的情形。

判决书正文
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与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2民终3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6室。
法定代表人:许少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竹美,女,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鹏,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物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竹美、被上诉人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二项,驳回金鹏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金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金鹏是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十倍赔偿条款。金鹏在2016年在北京市多家大型超市购买与本案同类的食用调和油,在短期内针对物美公司多次购买同一食品、用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诉讼。本案中物美公司分批分次购买涉案产品100余桶,而涉案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金鹏一次性大量购买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心理。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科学实验表明橄榄油的营养价值高于芥花籽油,橄榄油的营养价值不能完全替代芥花籽油。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没有以文字的形式“特别强调”橄榄油“有价值、有特征。苏拉文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并没有对商品名称中配料名称的排列顺序做出限制性规定,涉案食品名称为“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中提及了橄榄、芥花籽两种配料,客观反映了该种调和油的真实属性,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关于食品名称的要求,并未“特别强调”橄榄。标签上标识橄榄油为“特级初榨橄榄油”符合产品名称的要求,在标签的配料表中标示橄榄油为“特级初榨橄榄油”不属于对配料的特别强调。三、一审法院判决物美公司退还金鹏货款并十倍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食品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物美公司作为零售商不存在主观明知的过错c罗纳尔多,不适用十倍赔偿。
金鹏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一、产品在文字上有四处对橄榄油进行了强调,包括中间主图用“芥花籽橄榄油”文字强调,在标签右侧方框内有两处强调,其一为配料表中表述为一级芥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其二为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龙舟简笔画。二、该产品在标签图案上有两处强调,产品中间用三个“橄榄油”大字强调,橄榄油右上角用橄榄果图案进行强调,在产品的左上角方框内用地中海特级初榨橄榄油强调。三、标签、包装整体用橄榄绿色强调。此外,关于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金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物美公司退货并退还货款1534元;2.判令物美公司支付十倍赔偿15340元;3.诉讼费由物美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鹏分别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9日在物美公司购买涉案产品共13桶南宫玉耀,金额共计为1534元大长脸于洋,物美公司分别为其开具发票。涉案商品外包装为橄榄及葵花图案,并标有“采用一级双低芥花籽油和特级地中海初榨橄榄油”,配料表显示为“配料:芥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未标识配料含量。金鹏称涉案商品标签强调含有橄榄油,但未标明橄榄油的具体含量,违反了法律规定。
物美公司称涉案商品有检测合格的报告,物美公司提交了检验报告复印件,显示:“样品名称: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到样日期:2016年7月22日,检验依据GB7718-2011科玛小镇,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7718-2011标准检验合格。”金鹏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亦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金鹏从物美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通信兵之歌,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物美公司所销售的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食用调和油系橄榄油和芥花籽油两种配料调和而成,其中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高于芥花籽油,可以认定其为涉案商品中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另外,涉案商品的标签上以图形、文字、文字说明等形式多次出现“橄榄”渡情歌词,尤其在配料表中显示所用配料为“特级初榨橄榄油”,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的标签上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因此,涉案商品的标签应当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其未作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物美公司主张涉案商品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金鹏货款一千五百三十四元;金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食用调和油十三瓶(五升/瓶);二、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鹏赔偿金一万五千三百四十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物美公司向本院提交: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恒大粮油销售有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函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恒大兴安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两个厂家生产的油均有生产资质。2.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恒大兴安食用调和油标签符合相关规定。3.武汉市江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销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的标签是符合规定的。金鹏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金鹏提交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京房)食药监食罚(2017)02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用以证明与本案类似的商品已经过处罚,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物美公司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因处罚决定书中的产品与本案产品不是同一产品,与本案的审理缺乏关联性。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食品的标签是否特别强调了橄榄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第4.1.4.3条规定:“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涉案食品的名称为“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王琼茶艺,涉案食品标签上另外两处标示有橄榄油的文字内容分别为:“采用一级双低芥花籽油和地中海特级初榨橄榄油精制而成,营养丰富、均衡,食用安全、放心”,“配料:一级芥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此外独立钻石,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有橄榄及芥花籽图案。经本院审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23347-2009)的规定,“特级初榨橄榄油”是橄榄油等级分类的标准化标示方式。涉案食品标签中关于橄榄油的标示内容未超出使用真实属性名称或图示对食品风味、口味、香味或配料进行说明的范围,并未暗示涉案食品中的橄榄油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过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达到的程度,不属于对涉案食品中的橄榄油成分进行“特别强调”的情形。故本院认定涉案食品标签的内容不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的规定。物美公司上诉提出的涉案食品标签没有“特别强调”添加了橄榄油配料的主张金针菇炒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车谷晴子。
本案中,金鹏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涉案食品标签的内容亦不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故金鹏请求物美公司退款退货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物美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金鹏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元,由金鹏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元酒精中毒怎么办,由金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君
审 判 员石东
代理审判员王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杨育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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